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沅民一初字第622号
原告冯某,女。
被告徐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  何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