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新法执字第42-2号
申请执行人欧汝桃,女,193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胡本平,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欧汝桃与胡本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被执行人胡本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1)新法民一初字第1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曾均安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康弟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