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娄星执字第271-1号
申请执行人杨瀚,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颜道军,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
被执行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爱慧,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娄中民三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颜道军和被执行人娄底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6月16日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颜道军与其妻子袁丽群在娄星区南贸东街H座共有一套住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颜道军与其妻子袁丽群在娄星区南贸东街H座0007幢住房(所有权证号:00164531、00164532)一套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菊花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袁鹏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