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吕初字第62号
原告熊XX,女,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曾XX,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XX与被告曾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曾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熊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熊XX承担。
审判员 孙放军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曹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