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591-1号
原告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818号长城华都20楼。
法定代表人粟宝珍,主任。
被告岳阳市岳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皇姑塘。
法定代表人何九莲,经理。
被告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333号城市动力。
法定代表人潘传平,主任。
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岳阳市岳皇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岳阳市岳皇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额冻结被告岳阳市岳皇商贸有限公司、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