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浏执字第00735号
申请执行人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
法定代表人龚桂林。
被执行人曾凡祥,男性,55岁,汉族。
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申请曾凡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浏民初字第00312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曾凡祥应支付申请人浏阳市枨冲久丰鞭炮烟花厂案款27148.0元、,现因被执行人曾凡祥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浏执字第0073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守荣
审判员  左 凯
审判员  沈伟武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