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桂阳法民特字第2号
申请人付四龙,女,汉族。
申请人付四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建平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付四龙以被申请人王建平于2007年4月27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建平死亡。
经查,王建平,又名王剑平,男,192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阳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桂阳县城关镇三居委会城北路3号附2栋。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2192808110011。与申请人付四龙系夫妻关系。王建平于2007年5月从搭客车后失踪,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2年3月15日,付四龙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建平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建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建平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建平自2007年5月走失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付四龙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建平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建平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艳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