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望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王猛进。
被执行人旷日新。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2)长仲裁字第359号裁决书,于2013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旷日新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旷日新于2013年3月23日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旷日新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旷日新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匡国梁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魏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