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潭中民三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冠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远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素青,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阎忠于,湖南晶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大庆,男。
委托代理人王承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冠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大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四川冠磊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屈素青、阎忠于,被上诉人彭大庆及委托代理人王承志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3)岳民商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7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钟良
审 判 员 蔡 涛
代理审判员 马 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 昕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