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雨执字第674-1号
申请执行人毕情,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高检英,女,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邓继光,男,198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雨民初字第2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8473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邓继光的银行存款或其它收入208750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戴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