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石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谢某某。
被告衡阳市一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余德堂51号。
法定代表人谢益生,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谢某某、衡阳市一生机电工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3208元,减半收取为1604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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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肖勇为
审 判 员 陈锡凯
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贺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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