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芷民一初字第134号
原告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龙青松,男。
被告杨某某,男.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依法受理原告龙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龙某某于2013年6月17日以生病不能到庭参加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龙某某承担。
审 判 员  曾祥忠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