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1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枫林支行。
负责人周某,行长。
被执行人唐某某。
本院作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2107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何祥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