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41号
原告陈俊科,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委托代理人向钦,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芳炜,男,1989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邹义生,男,1962年7月1日出生,白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原告陈俊科与被告邹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俊科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俊科在得知被告邹义生涉嫌经济犯罪被逮捕,考虑可能与本案有牵念,待刑案清楚后在诉讼。原告陈俊科以此为由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俊科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肖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