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澧执字第34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湖南省常德市某某支行。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
被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刘某某
被执行人戴某某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澧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27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孙某某、刘某某、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自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偿还(2012)澧民初字第36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34533.02元及利息4453.3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行有存款113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划拨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有存款11300.00元件;
二、继续冻结刘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有存款30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蔡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彭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