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雨法民二初字第81号
原告唐妙龄,女,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委托代理人李颖慧,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车站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彭正元。
原告唐妙龄诉被告湘潭市公共汽车公司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妙龄于2013年6月19日以需要更改诉讼案由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唐妙龄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0元,减半收取1050元,由原告唐妙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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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伍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龙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