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衡中法执异字第24号
异议人(案外人)彭小兵。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东风北路38号。
负责人廖卫国,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中伟。
委托代理人谢黎明。
被执行人衡阳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洪自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谭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江东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江东支行)与被执行人衡阳东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升房地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9月21日查封了东升房地产公司位于衡阳市珠晖区广东路26号第三层商服用房,建筑面积4365.56㎡。案外人彭小兵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经通知彭小兵到庭参加听证,而彭小兵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异议人彭小兵的异议申请按自动撤回异议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周小良
审判员 许晓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昊轩

校对责任人:许晓华 打印责任人:何昊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