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雨法刑执字第8号
罪犯刘永松,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湘乡市,汉族,大学文化,住湘潭市。因涉嫌犯受贿罪,2010年4月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2010年9月3日由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1年8月11日由本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11年7月1日,作出了(2010)雨法刑初字第250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刘永松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刘永松受贿人民币2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永松目前诊断为双相心境障碍,目前处于间歇期。经书面征求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同意,本院作出(2010)雨法刑执字第250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13年6月18日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以“关于对罪犯刘永松收监执行的建议函”向本院提出对罪犯刘永松收监执行建议。
经查,2012年9月25日,刘永松经湘潭市中心医院医学诊断为:双相障碍:目前无精神症状的抑郁。刘永松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其病情已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刑期未满。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刘永松收监执行。
本决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