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安诉保字第47号
申请人张国荣,男,汉族,1962年9月5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申请人高菊初,男,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湖南省浏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国荣与被申请人高菊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国荣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高菊初在灵官烟花炮竹厂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烟花炮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菊初在灵官烟花炮竹厂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烟花炮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侯思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阳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