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牛杰。
被执行人牛鹏。
被执行人单雅南。(系牛鹏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牛杰、牛鹏、单雅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债务832270元,支付违约金33290.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11573.5元和执行费11055元。但被执行人牛杰、牛鹏、单雅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杰、牛鹏、单雅南银行存款8882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888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