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77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
被执行人鲁化续。
被执行人范学敏。(系鲁化续之妻)。
被执行人周瑞万。
被执行人鲁化菊。(系周瑞万之妻)。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18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鲁化续、范学敏、周瑞万、鲁化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债务333070元,支付违约金13322.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7088元和执行费5095元。但被执行人鲁化续、范学敏、周瑞万、鲁化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牛杰、牛鹏、单雅南银行存款3586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35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