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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日
8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1132号
申请执行人冯德明。
被执行人罗丰波。
被执行人高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芙民初字第31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罗丰波、高干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045348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周民
审判员杨骐铭
审判员郭建军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