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双民一初字第100-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
法定代理人郑泊清,该行行长。
被告潘建文,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牌县支行诉被告潘建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送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法律文书及传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因此,本案需要公告送达,而原告没有缴纳公告费用。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中止诉讼。
代理审判员 张向安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乔 慧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