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74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陈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7日作出的(2012)开民督字第4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陈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某收入人民币13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夏记香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邱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