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城初字第26号
原告廖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王孟华,岳阳市岳阳楼区梅溪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XX,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陈公爱,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
委托代理人刘永红,男,身份证号XX,汉族,住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XX诉被告刘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32元,减半收取1666元,由原告廖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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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冯剩勇
审判员  冯朝辉
审判员  王宇良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