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芙恢执字第52号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被执行人廖达。
被执行人卢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芙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廖达、卢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达、卢莎在收到通知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廖达、卢莎的存款、收入524066.6元(暂未计算2012年2月8日以后的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志山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