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张中民一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珊珊,女,l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界晶悦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67018-3,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永定办事处教场居委会紫午路3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陈珊珊因与被上诉人张家界晶悦大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6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珊珊于2013年6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珊珊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珊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珊珊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唐亚萍
代理审判员 田洪山
代理审判员 王丽琴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晓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