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邵中执字第34-1号
申请执行人杨开成,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
被执行人王臻,男,196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
杨开成申请执行王臻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作出的(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臻所有的位于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南路222号国富中心202号房屋,等待外地法院评估拍卖参与分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3)邵中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欣
审 判 员 吴劲松
审 判 员 陈更强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贾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