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265号
申请执行人杨玲。
被执行人陈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武民督字第10号支付令,于2013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陈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该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虹银行存款4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志祥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