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659-1号
申请人执行人湖南望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卫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赛西传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西路15号。
法定代表人杨洪普,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执字第65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赛西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漓湘西路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长国用(2000)字第129号〉及地上房产(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并通知被执行人湖南赛西传感技术有限公司在2014年6月7日前赎回。逾期,被执行人湖南赛西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未予赎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湖南赛西传感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县星沙镇漓湘西路1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长国用(2000)字第129号〉及地上房产(长房权证星沙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强
审判员 梁 军
审判员 文罗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许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