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3)耒刑二初字第23-1号
罪犯熊某,又名曾熊某、曾熊青,男,1978年9月5日生出生于耒阳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013年3月28日本院作出了(2013)耒刑初二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熊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现耒阳市公安局建议对罪犯熊某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熊某确患1、格林巴利综合症;2、颈椎病。2013年6月7日经衡阳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为:罪犯熊某的情况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宜收监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将熊某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从决定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之日止)。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