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娄星执字第110号
申请执行人彭连长,男,1955年12月23日出生。
被执行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露,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娄星民二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星沙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121.8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菊花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鹏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