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字第0016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许某某。
被执行人林某某。
申请执行人湖南科旺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许某某、林某某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做出的(2012)开民二初字第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许某某、林某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某某、林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110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人民币1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何祥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