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长县执字第386、387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大道西长永高速南辅道南楚天中苑1栋101-102、205-206号。
法定代表人于冬泉,董事长。
被执行人东安县富康饲料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东安县白牙市镇工业小区青土坪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邓一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一波。
被执行人贺中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3302、32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东安县富康饲料养殖有限公司、邓一波、贺中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4970000元、借款期内利息24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按日利率0.06%计算从2013年2月7日起至归还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计算);由被执行人东安县富康饲料养殖有限公司、邓一波分别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沣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用25000元、15000元;由被执行人东安县富康饲料养殖有限公司、邓一波分别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计20280元、16793.5元;由被执行人东安县富康饲料养殖有限公司、邓一波、贺中夏共同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共计74395元。三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安县富康饲料养殖有限公司、邓一波、贺中夏银行存款55272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刘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