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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石腊红、金三元犯开设赌场罪决定书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
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
南县人民检察院:
你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南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起诉指控被告人石xx、金xx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审理后,因被告人石xx、金xx未羁押,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多次通知其到案接受审判,均因无法找到其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退回南检刑诉(2013)84号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一案。
南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