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部门执行局拟稿杜周民
17/6-13份数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芙执字第47-2号
申请执行人张元发,男,198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香格里拉·玛索”酒吧职员,住湖南省中方县牌楼坳镇塘家田村大冲头村民小组。身份号码4312211983********。
被执行人廖权,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长沙市湘麓驾校职员,住湖南省宁乡县巷子口镇巷市村白屋组。身份号码4301241990********。被执行人廖权现服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元发与被执行人廖权故意伤害一案中,暂时没有查明被执行人廖权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法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芙刑初字第5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证明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周民
审判员 戴 波
审判员 郭建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