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郴苏民初字第673号
原告李少云,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苏永发,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
本院于2014年6月6日受理的原告李少云诉被告苏永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通知原告李少云在2014年6月13日以前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李少云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交、缓交。
本院认为,原告未依法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诉讼费的申请,依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曾郴卉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雷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