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121执553号
申请执行人索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佳梁,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科鑫电液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童世震,该××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县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索特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偿还货款486000元,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本案诉讼费5730元和执行费7760元。但被执行人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科鑫液压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应得收入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伍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