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华民初字第00450号
原告陈某某,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告袁某某,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其婚生子陈某甲出生于2013年5月27日,被告分娩至原告起诉离婚时未满一年。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起诉离婚时被告分娩未满一年,且并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许君龙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万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