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开执恢字第00702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天拓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某某。
本院作出的(2010)开民二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某某人民币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史科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