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301号
原告彭某甲,女,1968年6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张某甲,男,1968年9月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彭某甲负担。
审判员 侯永勇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力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