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永中法执指字第3号
申请执行人魏正元,男,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
被执行人彭满林,男,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
被执行人王建国,男,汉族,永州市零陵区人。
申请执行人魏正元与被执行人彭满林、王建国个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十二日作出(2013)永中法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即申请执行人魏正元与被执行人彭满林、王建国个人合伙协议纠纷执行一案,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行。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在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光耀
审判员  伍绍儒
审判员  陈连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