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桑法民一初字第131号
原告李某甲,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苗族,农民,湖南省桑植县人。
被告王某甲(又名王某乙),女,1972年10月24日出生,土家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以尚期待被告回心转意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甲的起诉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李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甲承担。
审 判 长  陈 勇
人民陪审员  皇楚进
人民陪审员  谢小平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卓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