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武执字第00237-1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新明。
被执行人石门平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加军。
被执行人郭定军。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武初字第4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石门平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定军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石门平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郭定军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周昂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朱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