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益法民二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建明。
委托代理人胡可佳,湖南桃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湘武。
委托代理人胡笃臣,桃江县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刘建明与被上诉人付湘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桃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刘建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建明及委托代理人胡可佳、被上诉人付湘武及委托代理人胡笃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桃江县人民法院(2012)桃民一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桃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曾艳红
审判员 黄 柯
审判员 冷亮亮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曹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