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郴北民一初字第374号
原告黄淑波,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袁兴宜,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亚平,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胡承辉,湖南天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周小娟,女,195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石小飞,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淑波诉被告黄亚平及第三人周小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淑波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经开庭审理后,本院向原告释明本案既不是民间借贷纠纷,也不是不当得利纠纷,要求原告正确确定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并变更诉讼请求。原告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决定另案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淑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财产保全费3620元,合计8520元,由原告黄淑波承担。
审 判 长  田忠民
审 判 员  宁小花
人民陪审员  何朋古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周立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