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楼民三初字第219号
原告方岳华,男。
委托代理人王秀婉,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光全,男。
原告方岳华与被告乔光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对被告乔光全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岳华撤回对被告乔光全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200元,撤诉减半收费3600元,由原告方岳华负担。
审 判 长  袁 桦
审 判 员  王立炎
人民陪审员  张爱民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师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