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天民初字第1389-2号
原告刘庆平,男,196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少峰,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217号长远华樟名府。
法定代表人雷慕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靖华,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庆平与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刘庆平的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3)天民初字第1389-1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书对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刘庆平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湖南万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