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岳法执字第108-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县支行,住所地:岳阳县城关镇东方路46号。
负责人魏崇华,行长。
被执行人刘小伍,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鹿角镇高峰村第一村民组2号。
被执行人杨桂香,男,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城关镇集镇居委会。
被执行人翁望新,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县鹿角镇滨湖村。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岳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小伍、杨桂香、翁望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岳阳县支行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岳民初字第8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大兵
审判员 杨喜红
审判员 刘振辉
二〇一三年六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邓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