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雨民初字第00971号
原告熊晓,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卓仕亮,男,1980年8月1日出生,土家族。
被告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镇58号3楼。
法定代表人冯建国,经理。
委托代理人鲁健,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晓诉被告长沙市广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晓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晓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21.5元,由原告熊晓负担。
审 判 长  简松军
人民陪审员  于育梅
人民陪审员  吴建军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学娟